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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2 文章来源:鸿宇科技 浏览次数:290



沈阳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圆满完成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任务,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推进我市工业向新型工业化方向高质量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第一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备案版)>的批复》(工信厅企业〔2023〕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东北振兴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加快传统产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把握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试点城市建设的契机,充分调动我市中小企业积极性,统筹各类资源优化供给,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全面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将沈阳打造成为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标杆城市。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风冷、机床、传动设备及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以及相关行业等“3+N”个细分行业规上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比例达到90%以上,规下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比例实现明显提升。建设一体化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打造125个以上“小快轻准”产品和方案,10个以上“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建成20家以上省级及以上数字化车间及智能工厂,40家以上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培育160家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

     二、实施内容

     (一)做好试点前期工作

     1.组建市区两级工作专班。组建沈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市区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开展试点全流程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沈阳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创新中心,联合智库单位、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产业各方,开展生态汇集、标准编制、示范推广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遴选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组织公开遴选一批服务经验足、产品适配度高、工程实施能力强的系统集成商和产品服务商,征集“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鼓励系统集成商和产品服务商在浑南区、铁西区、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等地区落户。(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开展企业评估诊断。组织智库单位和沈阳市先进制造业服务中心开展诊断服务,引导试点企业对照《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开展评估诊断,分析每户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和痛点难点,确定企业数字化水平,分批次建立企业共性与个性需求清单和试点行业数字化转型目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做好动员部署政策宣贯。召开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动员大会,组织政策发布、专家宣讲、观摩拉练等活动。分行业分地区组织试点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召开政策宣贯会,充分调动试点企业和数字化服务商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实施时间:2024年1月-3月

     (二)实施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

     5.建设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沈阳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一体化平台,即1个公共服务平台和3个试点行业平台(产业大脑)。公共服务平台与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连接,承担项目入库、服务跟踪、改造测评、成果推广等工作。试点行业平台依据行业改造情况提供产品服务、企业上云、产业云图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沈阳市先进制造业服务中心)

     6.建立动态试点企业库。组织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应改尽改”,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愿改尽改”。发挥细分行业“链主”企业、数字化服务商作用,通过“链主”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发动企业等多渠道动员企业参与试点工作,分批次分行业建立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库。(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7.开展试点样板改造。组织系统集成商在每个试点行业中选取一批数字化改造意愿强、改造需求及场景具有典型性、改造工期相对可控的试点样本企业,打造行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样板。形成试点行业的数字化转型样板改造方案、计划和标准化合同。定期组织企业“看样学样”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8.推动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依托沈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线上发布试点企业改造需求和数字化服务商产品目录,促成供需对接匹配。依托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沈阳市先进制造业服务中心,线下分行业组织试点企业和数字化服务商开展供需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9.组织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组织系统集成商针对行业共性和个性需求,重点推广易于快速复制、运维管理成本低的“小快轻准”改造方案。鼓励围绕“链主”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开放应用场景和技

     10.开展改造过程监测。组织智库遴选第三方机构,建立监测团队,对照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准要求和企业转型方案计划,全程监测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把控,保障工程项目双方合法权益,确保试点企业按时高质量完成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1.组织改造结果测评。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数字化改造后的企业,开展验收工作,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科学评价改造成效,并按照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评定企业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等级。测评结果将作为试点企业资金兑付、数字化服务商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实施时间:2024年4月-6月试点样板改造;2024年7月-10月第一批企业转型;2025年1月-10月第二批企业转型。

     (三)完成试点城市验收工作

     12.完成中期绩效评价。根据工信部通知及有关要求,开展试点城市中期绩效评价。组织专家团队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复核,全面梳理任务指标,撰写中期绩效评价报告。把握中期绩效评价契机,深入剖析、找准差距,系统总结第一阶段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经验,确保高质量完成第一阶段试点城市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3.完成试点城市验收。组织系统集成商、产品服务商等有关单位报送改造服务总结报告,开展实地调研评价工作。做好自评报告、验收材料编纂及答辩等工作。全面系统总结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成效,争创试点城市验收标杆示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4.创建一批转型标杆。遴选打造一批“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支持试点企业争创国家级智能工厂、优秀场景、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等项目,加强转型标杆项目的宣传推广,推动同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5.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系统总结沈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按照“成熟一批、总结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向我市其他行业复制推广,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沈阳经验”。(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实施时间:2024年11月-12月第一批试点企业验收;2025年11月-12月第二批试点企业验收,并准备迎接国家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精神,沈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顶层设计,健全工作体系,项目化、清单化、工程化推进试点工作落实。

     (二)强化督导监测

     由市工信局组织智库单位和沈阳市先进制造业服务中心建立跟踪督导监测制度,按月制定工作计划,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班跟踪督导工作进展、监测项目实施进度,按月调度、季度总结,年度组织评比。

     (三)建设人才体系

     推进“数字化转型十百千人才工程”,发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各方作用,开展人才培训实训,通过“产学研用”多方联动,培养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程师和高技能数字工匠等复合型人才,扩大数字化转型人才供给。

     (四)加强资金支持

     统筹省市区各类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资金1:1.25配套地方资金。鼓励企业在数字化改造相关的网关、路由等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以及软件、云服务和咨询诊断等方面实施改造,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加大地方配套资金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项目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地方配套资金的撬动效应。

     (五)保障数据安全

     指导数字化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大脑等建设服务主体,从云、网、端、数据等维度加强安全保障体系设计,明确安全责任边界,强化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探索建立数据所有权、使用权、运营权分置并行的创新服务模式,切实保障中小企业数据安全和权益。


     附件:1.沈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指标体系表

     2.沈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附件2

    

沈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提高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确保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2年版)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2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和地方配套用于我市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中央和地方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共同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转型工作,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改造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试点企业经改造后,按照《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认定达到二级(共四个等级)及以上水平的,对于企业在试点期间数字化改造相关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符合要求的数字化改造资金投入,按照项目投资额5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数字化服务商能力提升

     围绕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细分行业,开展“链式”案例评选工作,推动“链式”数字化转型,对获评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开展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小快轻准”产品服务评选工作,对于获评数字化转型优秀产品的服务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和细分行业平台(产业大脑)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单个细分行业平台(产业大脑)建设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

     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智库、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每家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费不高于0.7万元。

     (五)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效评估

     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智库、服务机构等单位,对被改造企业的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进行监测验收服务。每家企业监测验收的费用补贴不超过1万元。

     (六)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业活动和智库服务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实训、优秀经验推广应用、参与制定各级标准、开展“小快轻准”产品和“链式”案例及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征集遴选活动等服务补贴资金不高于300万元。

     (七)其他列支范围

     根据全市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实际,支持其他与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加大地方资金配套力度。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地方配套资金用于扩大改造范围,复制推广,推动“链式”转型,技术创新攻关,数字化转型生态优化等方面。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使用


     第七条 市工信局按照试点实施进展,公开发布改造企业、“链式”转型案例等申报通知文件,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向社会征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采取申报、初审、复核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申报。数字化转型企业依据属地原则按照申报通知向各区县工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区县工信部门对本区的申报项目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进行初审。

     (三)复核。市工信局组织对申报主体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如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各区县工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各区县工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工信局备案。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条 由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测评验收,确定支持对象。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沈阳市“好政策”平台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其他涉及补贴奖励、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实行绩效管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收回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将项目申报主体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申报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资金使用新政策时,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财政局